第一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 自本細則印發(fā)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其中,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1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7000元。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
第二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fā)放
第三條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網(wǎng)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以下簡稱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開具地)提交補貼申請。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本細則印發(fā)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開具。
第四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財政、公安、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注銷、新車注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支持地方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本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信息。
第五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j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經(jīng)財政部地方監(jiān)管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